维权月女职工权益保护知识—— 你应该知道的男女平等知识
发表时间:2019-03-07 作者: 市总女工部

  1、怎样正确理解男女平等?

  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各个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第1款就男女平等问题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男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2012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中,首次将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国策写入报告。

  我国1954年就将男女平等写入了宪法。从1995年江泽民同志在第四次世界大会开幕式上明确提出,到2005年修订权益保障法条例,再到2012年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得以体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完成了从"政府的承诺"到"立法的确认"再到"执政党意志"的全方位"认证"。

  60多年来,在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推进下,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对推动我国人口事业发展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2、全总在促进男女平等方面有哪些作法?

  为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全国总工会制定《促进工作场所性别平等指导手册》,旨在推动用人单位落实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社会责任,建立健全工作场所性别平等制度机制,为工会组织促进工作场所性别平等和职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帮助和指导。

  3、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能否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4、用人单位能否因女职工怀孕生育解除劳动合同?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5、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能否有性别要求?

  《劳动法》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6、工作场所性别平等中的就业机会平等是什么?

  工作场所性别平等中的就业机会平等是指用人单位在发布招聘广告、面试、录用、工作安排以及劳动合同解除、退休等环节中要保证平等地对待劳动者,不得基于性别、婚育状况对男女劳动者进行不合理的差别对待。

  7、国家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时必须要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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