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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全市各用人单位:
时值岁末年初,劳动者能否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生活安宁与社会大局的和谐稳定。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根治欠薪的决策部署,落实全总、省总治理欠薪冬季行动的要求,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等政策要求,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依法履行劳动报酬支付义务
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不能顺延。依法保障劳务派遣、外包等合作用工方式劳动者相关权益。
二、明确劳动报酬相关劳动规则
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对于新就业形态领域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由平台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明确劳动定额标准、抽成比例、计件单价、劳动报酬支付周期、考核办法等劳动报酬规则。
三、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现行最低工资标准。对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接受平台管理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其报酬适用劳动者实际工作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四、依法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施工合同要求履约担保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从源头预防因工程款拖欠导致的欠薪风险。
五、及时发现、主动整改欠薪隐患
对劳动报酬支付情况开展自查自纠,主动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工会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工作的监管和监督。
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广大劳动者可通过拨打12351服务职工热线等方式反映。
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是我们共同的心愿。让我们一起努力!
焦作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6年1月8日
焦工劳监函字〔2026〕1号-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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