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工文[2019]9号 关于印发《焦作市总工会门户网站信息发布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9-01-22 作者:焦作市总工会

机关各部室、各产业工会、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工会工作,推动网上工会建设,提升市总工会在全社会的整体形象,更好地为全市职工和各级工会服务,焦作市总工会门户网站目前已正式开通,网站名:焦作市总工会;网址:http://www.hnjzgh.com为加强网络管理,保证信息质量,市总专门制定了《焦作市总工会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焦作市总工会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2、焦作市总工会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审批单

      3、焦作市总工会门户网站信息发布月报排序表

 

 

 

 

                   焦作市总工会

                               2019年1月11日

 


 
附件1:

焦作市总工会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着焦作市工会门户网站信息采编、审核、发布工作规范化的原则,保障工会信息公开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严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工会实际,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焦作市总工会门户网站(域名:http://hnjzgh.com)为焦作市总工会对全社会展示的窗口,是市工会、各县市区工会、市属基层工会在互联网上发布权威信息的平台。要求各部室,要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关心和爱护自己的门户网站,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意识形态方面的各项要求。

 第三条 市总工会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信息公开工作,依据本暂行办法对门户网站信息实施发布、维护和管理。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市总工会门户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图片、数据、音频、视频、链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门户网站以公开信息为主,主要公开与职工和工会工作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及办事依据等。

第五条  网站管理员应及时发布和更新各部室、产业工会,直属事业单位上报的各类信息;上网发布的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和安全性,由信息报送部门负责。

第六条 门户网站各类信息的采集、维护、更新、报送,实行部门负责制,各部门每月至少报送2条信息。

第七条  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各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对报送信息内容进行严格把关,确保报送的信息准确、安全。

第八条  门户网站发布信息应严格按市总工会相关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办理,未经审核把关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审核程序如下:

(一)以市总工会名义发布的重大决策、政策解读、领导讲话、重要会议精神、调查研究等,由市总办公室审核把关,经市总主要领导审批后发布;

在发布与全市职工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政策文件时,政策文件起草部门要在文件公开发布同时,提供政策解读材料,保证政策文件通过网上平台发布时同步推出政策解读信息。

(二)市总各部室开展的工作,需要在门户网站进行发布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提供。提供的信息需填写《焦作市总工会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审批单》,由本部室负责人进行审核把关,经部门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后发布。

(三)重大突发事件和敏感信息需要发布时,由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总工会主要领导审批发布。

第九条  门户网站信息审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否涉及秘密,是否符合上级意识形态工作要求;

(二)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四)是否会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

(五)是否有利于我市工会工作的开展;

(六)当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七)是否属敏感性问题;

(八)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九)其他一些需要根据情况把握的信息。

第十条  门户网站的信息由市总办公室统一管理,管理人员应建立规范的信息发布登记表,并指定专人管理,做好信息发布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一条  各部门要大力支持门户网站的工作,市总将对此项工作进行考核。

(一)市总办公室负责对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工作进行登记,每月对各部门信息发布情况进行一次排序。

(二)连续3个月在门户网站上发布信息排序居后的部门,市总将予以通报。

(三)根据每6个月的排序情况,对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工作不积极、综合排序居后三的部门,市总将进行约谈。

(四)每年市总工会都将对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总结,对综合排序居前三位的部门,在评先评优、外出学习、以及月度考评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焦作市总工会门户网站信息发布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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